“这一条我不认可,物业凭什么限制我进入地下车库使用自家车位?”何女士向物业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对方回复称系格式合同,无法修改,且小区多数签字业主都无异议。
因无法协商一致,何女士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并拒交车位服务费,物业也未将何女士的车牌信息录入停车场门禁系统。何女士将车停进停车场,物业公司则按临时停车进行收费。
此事僵持两年多时间,都未得到解决。何女士只好在小区外四处寻找地方停车,而自家车位经常被他人占用。
物业:业主自己不办理车位交接
7月8日,记者陪同何女士找到小区物业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物业公司负责人黄经理表示,何女士暂未办理车位移交手续,如愿意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按时缴纳服务费,自然不会存在有车位不能停的问题。
“她自己不来办理交接(签合同交费),责任不在我们。”黄经理说。
随后,记者联系石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介入协调此事,工作人员在了解前因后果给出指导建议:小区物业提供的合同有违公平原则,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3个工作日内答复业主。对此,物业公司黄姓经理认同了该指导建议。
律师:物业合同条款涉嫌侵权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纲认为,何女士作为地下车位的合法使用权人,对该车位享有合法权利。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和停车场管理使用者,为方便统一管理制定了管理办法,但规定的初衷和目的应是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提升业主居民的生活品质等,不得对停车位的合法使用人进行限制。
《物业服务合同》中相关条款以限制业主进入地下车库的方式催缴车位服务费,涉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催缴方式都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审:杨露 二审:邓望军 三审:蒋玉青)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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